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材料及份数: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一式两份)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程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名→业务主管单位批件→民间组织管理局发表格→填写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