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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窦氏全国异地养老旅游协会章程
日期:2016/12/11 11:28:06    阅读:

中华窦氏全国异地养老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华窦氏全国异地养老旅游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全国窦氏宗亲以及热爱养老产业,养老旅游的社会有识之士和愿意加盟养老旅游协会的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全国窦氏异地养老旅游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团结社会力量,为创新养老旅游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国际养老旅游建设,促进我国养老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民福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全国老龄委和中华窦氏文化研究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行业沟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结合全国养老旅游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本行业发展、改革及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行业利益;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检查和行业评比,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质量论证和评比,经营资质论证等工作;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协助贯彻执行,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诚信经营,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七、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发人力资源、岗位培训、资格等级考评(鉴定)工作,进行养老旅游企业品牌和技能人才资格认证;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与其他行业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

    十、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养老旅游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咨询、会展招商、旅游展览、宣传促销、新产品和新线路推介、新标准推广、技能比赛和  会员表彰等工作;

    十三、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可组织实施全国民福养老连锁公寓等级质量标准评定、复核和各省市养老旅游分会(办事处)年审、复核等工作。

    十四、以中华窦氏全国异地养老旅游业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编辑养老旅游行业信息,出版发行协会会刊及相关刊物、网站;

    十六、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委托,为增强本会的经济实力,弥补本会活动经费,可创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

    十七、依据《全国养老旅游协会章程》,依法对本会各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实施领导;

    十八、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养老旅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九、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二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反本会章程和行业规则,达不到质量规范或服务标准,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的会员,依据本会章程或行业规则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劝其退会、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措施。

    二、对会员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发挥作用的,予以制止并依据本会章程处理。

    三、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查处。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以团体会员为主,同时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养老旅游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1、养老旅游行业专业协会、学会和组织;

    2、各市、县养老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3、与养老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文化、餐饮等)协会和组织;

    4、大、中专旅游院校(系、专业)、旅游培训中心,旅游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

    5、旅游饭店;旅游餐饮业企业;

    6、国际、国内旅行社;

    7、旅游度假区、景区(点);

    8、旅游车船公司、自驾车企业;

    9、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10、高尔夫球会;

    11、在旅游和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1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它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秘书长确认入会资格后,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定期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入会情况。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匾牌、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的理事及协会有关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其出任人员自动同步调整(由本单位提出人事变更报告报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经会长会议决议可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养老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协会将书面公告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组织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四、选举、罢免理事;

    五、选举、罢免副会长、会长;

    六、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二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有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四、增补或罢免秘书长、副会长;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和行约;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等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到两次会议,如会长会议认为必要,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信网络电视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议决议;

    二、审议向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五、领导本会各分会的工作,推举各分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代表,负责全面工作。因特殊情况,也可由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代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议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全部职权,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会议组成人员不得缺席会长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会前向会长请假,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业务素质好;

    二、熟悉养老旅游产业情况,了解本会业务,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审查批准会员的吸收、理事的增补、替补及常务理事的替补;

    五、监督、指导秘书处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六、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并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若干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会具体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处推举,报请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分会会长(主任委员)一人、副会长(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分会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推举给专业分会筹委会,经专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增补为本协会副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人选实行“岗位确认”的原则,当选人如果连续二次不参加理事会或退出会员,或者离开养老旅游协会,原则上不再保留其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和有关单位资助;

    三、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捐赠,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发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金可通过合法运营,实现保值和增值,不断壮大本会实力,增强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民福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批复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机关同意批复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窦氏研究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6410日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理事会筹备组起草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召开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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