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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养老旅居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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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养老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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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福养老主要开展业务:养老旅游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家庭老人照顾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旅居养老服务,时间银行服务管理;志愿者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养老管理人员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养老公寓建设,养老社区建设,养老基地开发建设,收购养老院 老年公寓 度假村 宾馆及楼堂馆所,打造“全国民福199养老连锁公寓”,让老年朋友加入“民福199养老”会员,走遍全国,民福“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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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居养老
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意见
日期:2016/7/15 15:53:54    阅读:

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财务处、老龄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及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省政发〔201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14〕30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提升黑龙江省内养老机构的服务保障功能,提高养老机构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置能力,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方面参与积极性,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原则。通过政府资助,引导机构参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风险,为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风险保护。
  (二)多方参与原则。政府推动,养老机构、保险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三)稳步推进原则。按照“低保费、保床位、统一投保”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四)市场化运作原则。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全省制定统一保险方案,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使养老机构的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规避和转移,实现各方共同受益,促进社会和谐。
  三、参保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养护院、光荣院、托老所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对象均为养老机构。
  四、保险费用及其来源   
  (一)保费标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年度保费,按照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实际入住床位全部参保,保险费120元/床/年,续保时视情况另行调整。
  (二)保费来源。政府承担80%(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机构自负20%。
  五、保险责任范围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主要保障范围如下:
    (一) 责任事故费用。保险期间内,入住养老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的老年人,因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依法应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
  2.意外医疗赔偿限额3万。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3.住院津贴100元/人/天。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发生之日起,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最多赔付180天。
  4.紧急救援费用每人每次事故0.2万元。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产生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5.骨折保险金0.5万元/人/年。保险期间内,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骨折的,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
  6、残疾者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限额0.5万元/人/年。
    (二) 法律费用(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养老机构支付的仲裁或诉讼等相关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给付。
   (三)第三者责任。在养老机构责任范围内,由于养老机构的疏忽过失而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床位≦200(张):200万/年;200(张)<床位≦500(张):300万/年;床位>500(张):500万/年。
养老机构无过失责任及员工意外伤害不在此保险范围内,养老机构可另外选择投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相应保费自行承担。
  六、保险公司的选择
  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招标条件,通过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保公司。
  七、职责分工
  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领导,成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进、落实、评估、风险管理等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黑龙江保监局、省老龄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设计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审核确认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投保数量,做好年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测算工作;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机构投保及理赔工作,建立信息数据库,阶段性分析责任事故原因。
  (二)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协调落实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三)黑龙江保监局。黑龙江保监局对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加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制定完善承保理赔流程。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省老龄办。省老龄办要加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保险知识的普及,引导养老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五)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开展保险理赔。发生事故争议,采取调解、仲裁等有效措施,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实施等级费率和经验费率。
  (六)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作为综合责任保险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负责提供床位使用和参保床位数量情况。发生赔案时,养老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对意外责任伤害事件进行调查。提出意外责任伤害事件索赔申请后,养老机构应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直至索赔完毕。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
  (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积极探索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商解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和安全服务改进措施;共同加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我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
  八、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尽快部署落实保险实施工作。
  (一)高度重视,积极动员。各地民政局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推进方案,做好本地区全面推行的动员布置和情况通报工作。积极宣传、鼓励养老机构通过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二)落实资金,加强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各地民政局每年要按期汇总养老机构的参保信息上报省民政厅,便于及时核拨保险费,并作为下一年度各级财政配套资金预算依据;支持保险机构、指导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合同;监督、反馈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运行情况,及时、妥善处理服务事故,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明确责任,降低风险。养老机构要积极参加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及时转移安全责任事故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加强管理,排查风险隐患,降低责任事故发生概率,确保住养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四)依法合规,积极参与。相关保险机构的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国保监会             黑龙江省老龄
          黑龙江监管局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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