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中华窦氏黑龙江省文化研究会
为了更快更好地增强黑龙江窦氏宗亲凝聚力,决定成立中华窦氏黑龙江省文化研究会。
宗旨:中华窦氏文化研究会黑龙江协会以团结、凝聚黑龙江窦氏宗亲为己任,以完善黑龙江各地的窦氏家谱为纽带,以为窦氏兴业育人为宗旨,积极开展和省外窦氏华人社团的联系,实现窦氏为中华民族振兴作出更大贡献为目的。
组成人员:
常务副会长:窦坤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窦氏黑龙江省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由国内广大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史志工作者以及热爱窦氏历史文化的人民群众,自愿结成的以研究窦氏历史文化为主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开展窦氏历史文化研究,为窦氏的兴业育人服务,为海外窦氏侨胞寻根访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侨联,国家史志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开展窦氏源流的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活动,完善现有窦姓的来源、发展、迁徙的历史、现状及与之相关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海内外窦氏文化学术活动;
(二)广泛搜集和整理族谱和其他窦氏资料,建立全国的窦氏资料信息网络,开展窦氏寻根咨询服务,帮助海外窦氏华人华侨实现寻根访祖的愿望;
(三)有计划的组织编纂窦氏姓氏书籍,并负责向新闻出版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文章;
(四)积极进行横向联系,沟通国内各省市区窦氏人员间的联系,沟通国内窦氏与海外窦氏华侨、华人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五) 在有能力时办好本会刊物,促进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黑龙江省的窦氏宗亲,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缴纳活动费。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缴纳活动费;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 按规定缴纳活动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产生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要作;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较有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积极热心于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重要财务支出的审批;
(五)当会长不在或不能主持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负责日常的财务开支;
(五) 处理会长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会费;
(四) 存款利息及其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活动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会计须具有专业资格,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移交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征求会员代表多数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指定专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3日在哈尔滨市阿城红星水库度假村“黑龙江省认亲大会”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华窦氏黑龙江省文化研究会
201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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